把车借给同事,同事撞了人,对方把车主也一起告了;小区门口乘客推开车门,把骑车经过的人撞倒,保险公司说「开门的人不是驾驶员,不赔」;七十岁的老人被撞伤,保险公司说「超过退休年龄没有误工费」。这三种情形,从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都有了明确答案。判断你的案子能不能用新规则,看的不是事故发生时间,而是案子有没有终审。陈世民律师系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劳动仲裁与工伤事业部副主任(执业证号 13302202510886247),按条文逐项拆解。
一、新解释从什么时候开始管我的案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通过,2026 年 5 月 6 日公布,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这是 2020 年修正《解释(一)》之后,针对道交纠纷审判实践中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的新裁判规则。
衔接规则在第12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这一条实务价值极高——事故发生在施行日之前、但目前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的案件,同样适用新规则。正在二审阶段的当事人,可以据此补充或调整主张。
二、把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车主要赔多少#
车主只在自己有过错的范围内担责,不再被笼统地拉进来「陪着赔」。第1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同条第2款还给了车主一条追偿通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1209条的过错责任逻辑一致。实务中被认定车主有过错的典型情形是:明知借车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处于醉酒、吸毒状态仍然出借;明知车辆制动、转向等安全装置失灵仍然出借;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反过来说,把车借给证照齐全、车况正常的人,车主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乘客开车门撞了人,交强险赔不赔#
赔。第2条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一句对乘客的保护: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这条把长期存在争议的「开门杀」责任路径钉死了:先由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不足部分才由乘车人和驾驶人按侵权责任承担。宁波老小区、学校门口、路侧临时停车下客的场景多,这一条使用频率会很高。
四、免费搭朋友的车出事,责任能减轻吗#
能,但不是自动减轻。第3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3条第2款是关键的举证提示: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也就是说,不能仅凭一份「全责」或「主责」的认定书倒推出重大过失,还要看具体行为——是否醉驾、超速、闯红灯、疲劳驾驶等。这与《民法典》第1217条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相衔接。
五、驾驶证过期、工程作业车、非机动车商业险#
- 驾驶证超期未注销期间出事故,保险不能仅以此拒赔:第4条规定,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工程作业车分两种情形:第5条规定,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予赔偿;该类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交强险不赔;但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规定比照适用该条例予以支持。此外,可按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合同约定请求赔偿,仍然不足的,可向侵权人主张。
- 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可合并审理:第11条规定,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宁波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投保逐步普及,这一条能显著减少「先告人再告保险」的两轮诉讼。
六、赔偿数额的三处实质变化#
第一处:超过退休年龄也能主张误工费。第6条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终结了保险公司「超龄即无误工费」的抗辩。已有落地案例:内蒙古自治区达茂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6 年 8 月公开的一起案件中,一名 72 岁牧区常住牧民长期以放牧等农牧业劳作为生,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调解中依法支持其误工费主张,该院称其为新司法解释施行后首例支持超龄劳动者误工费的案件(来源:内蒙古法院网公开报道)。个案结论受证据情况影响,此处仅说明规则已在落地。
第二处: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按残疾标准算。第7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处:多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额有明确上限。第8条规定: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出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算法顺序被固定为「先分别算、后相加、再受上限约束」。
七、诉讼费与医保、工伤基金已付费用#
第9条解决了一个长期让当事人吃亏的细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不能再用一纸合同条款把诉讼费成本转给受害人。
第10条则划清了重复主张的红线: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或者垫付抢救、丧葬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责任人提出追偿,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这一条对「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差额补足实务影响最直接:已由医保或工伤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不能再向侵权人重复主张,起诉前必须先把已支付部分核对清楚。
费用与赔偿测算#
口径四要素:时间——2026 年度现行标准;地区——宁波市为国家计划单列市,赔偿基数单独统计适用,舟山市适用浙江省标准;范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各项目;算法——见下。
-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 年 × 伤残赔偿系数;60 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按 5 年计算。宁波市 86,088 元/年、浙江省(不含宁波)81,649 元/年,数据来源为宁波市 2026 年 4 月发布的 2025 年度统计公报、浙江省统计局 2026 年 2 月发布的 2025 年度统计数据。按此测算,宁波十级伤残(系数 10%)约为 172,176 元。
-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抚养年限 × 伤残赔偿系数 ÷ 扶养义务人人数;多个被扶养人分别计算后相加,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解释(二)第8条)。浙江省(不含宁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 53,223 元/年,宁波市以本市统计公报为准。
- 误工费=误工时间 × 收入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不能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依解释(二)第6条凭证据主张,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劳务合同、工资流水、雇主证言等佐证。
- 交强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 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付,仍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顺序依《民法典》第1213条。
-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 元/天(扣除 ICU 天数)、营养费30 元/天(需医嘱或鉴定意见支持),为浙江省内统一口径。
收费口径:民事案件受理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按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交纳,原告立案时预交,最终由法院按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判定负担(解释(二)第9条已明确保险人不得以合同约定免除);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费用按鉴定机构公示标准另计。律师费依据《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按计件、按标的比例或依法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协商确定,风险代理受最高比例限制,具体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文不对任何案件的处理结果作出承诺。
下一步行动#
- 先判断程序阶段:案件尚未终审的,即适用新解释;已在二审的,及时补充主张与证据。
- 借车、租车案件: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一并列为被告,并围绕「明知无证、明知醉酒、明知车况不良、未投保交强险」四类过错举证。
- 开车门致害案件:把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按民法典第1213条顺序请求赔付。
- 好意同乘案件:不要止步于事故认定书,围绕醉驾、超速、闯红灯等具体行为举证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 超龄受害人:第一时间固定劳动与收入证据,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或社区证明、劳务合同、工资或收款流水、雇主与同事证言。
-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起诉前先调取医保结算单与工伤基金支付明细,避免重复主张被驳,并注意救助基金垫付部分的追偿可能被合并审理。
关于保险理赔的延伸问答
事故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能适用新规则吗?#
看案件是否已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12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因此事故虽发生在施行日之前,只要案件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即可适用新规则。
把车借给朋友,朋友撞了人,我作为车主要赔吗?#
原则上由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车主仅在自身有过错时于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解释(二)第1条规定,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车主先行支付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可向使用人追偿。常见过错为明知对方无证、醉酒或车辆安全装置失灵仍出借。
超过退休年龄被车撞了,还能要误工费吗?#
可以。解释(二)第6条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键在于举证实际从事劳动并因伤减少收入,可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劳务合同、收款流水、雇主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