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受了伤,工人往往被告知「你是跟包工头干的,跟公司没关系」。这个说法并不成立。工程被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业务时伤亡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就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陈世民律师在宁波办理建筑、装修、市政类工伤案件时,第一步就是把层层转包的链条捋清楚,找到那个必须担责的单位。
包工头通常是自然人,既没有营业执照,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法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法律没有让工人自认倒霉,而是设置了责任上溯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工人不必去证明自己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标准劳动关系,只要能证明三件事:工程存在违法转包、自己是由包工头招用、受伤发生在从事承包业务过程中,责任主体就锁定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那一方。
宁波的建筑与装修市场层层分包普遍,实践中常见「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劳务班组—包工头」四层链条。追责时应当把每一层的资质情况查清,找到最后一个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而不是止步于直接招人的那个自然人。
这类案件最大的难点是证明用工事实。包工头往往不签合同,工资靠微信转账,考勤靠口头点名,一旦出事,各方都可能否认。建议受伤后第一时间做四件事。
施工牌与安全告知书上通常印有总包单位全称,这是把责任向上追的关键线索。项目部的开工令、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的旁站记录,也可以在后续程序中申请调取。
受伤工人实际上有两条可走的路,选择取决于证据情况与赔偿目标。
能走工伤路径的优先走工伤,原因是工伤待遇不因劳动者自身过失而扣减,而劳务侵权路径下本人存在过错的会相应减轻对方责任。但工伤路径需要先经工伤认定,程序周期较长,伤情较轻、争议不大的案件,直接起诉主张劳务侵权赔偿有时更为高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申请。违法转包情形下用人单位主动申报的极少,这一年的期限就格外重要,务必自行计算并及时提交。
提交材料一般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能够证明存在用工关系的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用工关系材料是难点,可以用工资转账记录、工友证言、考勤记录、施工现场影像等形成证据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会到项目现场了解情况。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单独说明:用人单位本身就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的单位,或者是使用童工的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此类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拒不赔偿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条为无资质经营主体下的受伤者兜了底,赔偿以「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为基准,具体项目参照伤残等级对应的一次性赔偿办法执行。实践中需要注意与前述违法转包情形区分:前者针对单位自身无资质,后者针对有资质单位把活转给了无资质的个人。
结论:跟着包工头干活受了伤,并不意味着只能找包工头。把转包链条查清、把用工事实证据固定住,责任就能追到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身上。工伤路径与劳务侵权路径各有优势,选哪条取决于证据完整度与伤情程度。
宁波工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先到项目现场核实施工主体,再决定申报工伤还是直接提起侵权之诉。宁波、舟山地区的建筑工地受伤、违法转包用工争议,可联系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陈世民律师梳理责任链条,电话与微信同号 158-8858-7779。
转包用工工伤赔偿测算四要素:时间——事故后一年内申请认定;地区——宁波、舟山按浙江工伤标准;范围——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时,由转包、分包的具备资格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算法——待遇=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月数/月标准。